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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 [2017]第16号
日期: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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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请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受让者,在完成拆迁补偿后十五日内,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正本等相关出让材料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该两宗地块位于溧水经济开发区城北五号路以南、秦淮北路以东(地籍号为320117103032GB00001和24108003256),面积为66864平方米和48214.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具体范围详见附图。详情可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查询。
联系人:李玉兰 联系电话:025-56232300
特此公告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
2017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