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 [2017]第15号
日期:2017-11-2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请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受让者,在完成拆迁补偿后十五日内,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正本等相关出让材料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该地块位于溧水经济开发区滨湖东路以西、徐母路以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201242015CR0095,面积为32601.5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宿餐饮用地;具体范围详见附图。详情可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查询。

联系人:李玉兰       联系电话:025-56232300

特此公告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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