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请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完成拆迁补偿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该两宗地块位于溧水经济开发区机场路以南,面积分别44770.5平方米、69689.1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具体范围详见附图。详情可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查询。
联系人:李玉兰 联系电话:025-56232300
特此公告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
2017年6月7日
苏公网安备 32011702000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