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2016]第11号
日期:2016-12-2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该地块土地用途调整,决定依法收回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合同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合同注销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

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该地块位于溧水区开发区金山路以北、华侨路以东,面积86662.6平方米,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具体范围详见附图。详情可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查询。

联系人:诸靖 联系电话:025-56232300

特此公告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

2016年12月20日

关于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30471号-1
网站标识码:3201170033  

苏公网安备 32011702000156号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
电话:025-57212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