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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赠与的转移登记
日期:2017-06-07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申请条件 

双方申请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核发证书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关于不动产登记中房地登记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办理地点

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5-57223140

理材料 

序号 

名称 

形式 

要求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 

原件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详见“备注”栏 

授权委托书

(1)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 

(2)个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 

原件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 

原件 

  

房屋分层分户图 

原件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非住宅用途类的划拨土地,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2、划拨土地上单位与单位之间房产转让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3、房屋含院落的,应提供院落使用协议; 

4、涉及国有资产转移的,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单位申请的,复印件还应加盖公章)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4、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或者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8、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或者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三、代理 

1、境内自然人处分不动产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个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4、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且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形成的公证书应当由江苏省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馆认证。 

5、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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