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条件: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办理条件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令第256号);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4、《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建[1999]116号);
6、《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7、《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苏政办发[2005]115号)。
(四)审查时可参照的依据:
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
3、《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
4、《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
5、《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
7、《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85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1号);
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432号);
10、《南京市建设用地审批报批暂行规定》(宁国土[1999]288号);
11、《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1号);
12、《预存征地补偿款运作程序暂行规定》(宁国土资[2007]355号);13、《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75号);
14、《关于启用<建设用地报批审查收件单>的通知》(宁国土资[2013]109号)。
(五)类型:1、分批次;2、单独选址
(六)办理流程:1分局组卷→2上报区政府签字→3上报市国土局审查→4上报市政府审签→5上报省国土厅审查→6上报省政府审签7取得用地批文
(七)办理材料:
1、分批次类。
①项目批准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规划红线图;④其他材料。
2、单独选址类。①项目批准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正式红线图;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意见;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登记表;⑧占用林地的,需附有权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⑨占用基本农田的需附补报基本农田论证意见;⑩交通用地需附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⑾其他材料。
(八)办理地点: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402室。
(九)联系电话,025-56226261
(十)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十一)决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